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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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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民法通则》
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
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起算时间?)通知承租人。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废止)
《物权法》
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财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
《合同法》
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6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时,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委托人和拍卖人必须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从表面看,拍卖公告公布了房屋上所存在的优先购买权后对抵押权人处理抵债房产产生不利影响
——参与竞买人少了,竞买人报价时会因优先权问题产生顾虑,成交价格可能偏低。而实际上,理性投资者会看到优先权瑕疵而预见到竞买人可能减少而造成竞买价偏低,参与竞买的意愿增强,客观上造成竞买者增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36条:出售共有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条: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5条: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建设部《房屋管理办法》
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
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
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
65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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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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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