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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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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就备受关注的严重拖欠工资即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问题进行犯罪化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拟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疑难问题做一研讨,以进一步深化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识。
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存在的最大争议在于是否违反刑法谦抑性要求
主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宜犯罪化的学者,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应当慎重。”“拖欠工资酬薪,本质上仍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单纯将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能造成不公。将欠薪行为入罪,并不一定能实现设立本罪的初衷,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在刑法上的体现。而本罪将债务债权关系上升到刑法的角度,并不违反刑法的谦谊性要求,而是体现的是在穷尽民事手段追究责任后,为了维护民事法律的执行性而以刑事责任为后盾。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含以下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内容: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这里的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报酬而进行的付。这里的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者转移自己财产的行为,如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让他人名下,隐匿自己的财产,虚构债务并予以清利转让他人名下,隐匿自己的财产,虚构债务并予以清偿等。而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离其居住地、隐匿行踪等,旨在逃避劳动者向其追讨报酬偿等。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数额较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必然通过数额的大小来确定,也由此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和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财产性犯罪一样,本罪具体的“数额较大”追诉标准也需要结合犯罪地或劳动者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基本工资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
“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也从侧面说明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能否将本法条解释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履行完罚款后才可以进入刑事责任的立案程序呢?笔者认为
“政府责令”既可以理解为书面的催告督促程序,也可以理解为通过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但是根据立法精神,本法条的颁布是为了便捷的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责任的履行完结,并不当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认定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主观故意认定笔者认为立足点应在于是否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的认定下述行为则应该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而“拒不支付”:第一,存在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并抽逃资产的。第二,不支付劳动报酬后非法转移资产的。第三,不支付劳动报酬后非法清偿未到期债务,数额较大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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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