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
主要
违法
事实
及
立案
依据
年月日
承办
部门
意见
局长批示
负责人: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使用说明
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设置。
二、本审批表适用范围:税务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前或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3、私自印刷、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填表说明:
1、本审批表“案件来源”栏填写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其他。
2、本审批表“立案依据”栏根据初步掌握的线索,确定是否已经达到立案标准。
3、本表是指实施部门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立案标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填制。案件达到立案标准须制作《立案审批表》发送审批。
四、本表A4竖式,共一份,审批后装入稽查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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