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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诉讼、仲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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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诉讼、仲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诉讼、仲裁的管理,规范诉讼、仲裁的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社为保全资产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诉讼、仲裁的原则: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逐级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
第二章债权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成立××市联社债权管理委员会,由联社主任任债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信贷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债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资产、业务部门负责人、熟知法律业务的骨干、联社法律顾问为成员。
基层信用社要成立诉讼、仲裁小组。
第三章制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联社债权管理委员会、信用社诉讼、仲裁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属本级管理的资产诉讼保全方案,全面管理、协调、监督辖内诉讼、仲裁案件的办法,确定诉讼、仲裁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罚意见等。
第四章明确诉讼、仲裁案件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六条严格落实诉讼、仲裁案件管理责任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信贷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信用社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联社分管主任为负责人;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联社主任为负责人。
第七条案件负责人负责对诉讼、仲裁案件的准备、起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案件负责人可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经办人负责所经办案件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案件负责人与经办人因协调不力、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信用社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不良贷款诉讼、仲裁程序
第九条风险管理人员经过诉前分析后拟起诉、仲裁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材料交联社法律顾问研究,由法律顾问制作《法律意见书》,并尽快将《法律意见书》交债权管理委员会审查。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诉讼(仲裁)主体、诉讼(仲裁)请求(包括和解方案)、诉讼(仲裁)事实与理由、诉讼(仲裁)适用的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大小等内容。
第十条债权管理委员会对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经论证同意起诉(仲裁)的案件,债权管理委员会签署《同意起诉(仲裁)意见书》,确定案件负责人、经办人;对不同意起诉(仲裁)的案件,债权管理委员会要签署《不予起诉(仲裁)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不予起诉(仲裁)意见书》一份交债权信用社,一份债权管理委员会存档。
第十一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信用社资产、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仲裁)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信用社担保物权的债权,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质押)权。
第十三条案件若存在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的苦恼情形的,案件经办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六章撤诉或解除查封条件
第十四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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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