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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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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章程
(2005年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WAR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定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排水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及服务范围: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培训、资质管理、信息服务、会展招商、技术交流、产品推介、行业评优、中介咨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本会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具体职责:
(一)组织学****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本市排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和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决策论证和听证会;
(三)制订排水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排水行业规范服务,以及建设和巩固文明行业创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市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价格协调,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工作;
(六)负责排水价格调整的牵头准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并会同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报告,参与听证实施工作;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排水行业有关的关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来沪讲学;
(九)开展排水行业检查和评比;
(十)结合排水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结合排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对相关设备、技术、产品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科学管理,现代经营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十一)积极开展排水行业职工技术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排水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员和工技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十二)承接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排水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论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本专业检验运营及管理人员资格评审;
(十三)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刊物和资料,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参与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信用,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
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或借用、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从事排水行业或者热心排水事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排水事业或对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
(五)本会为更好地开展排水科学技术及管理的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特邀研究员,承担部分科研项目及单项任务。聘任办法另订。
(六)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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