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一、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必须快速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填写《医疗纠纷登记表》(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不得缺项。
1、接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
2、医疗纠纷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至法院程序的;
3、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信访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5、有关医疗纠纷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的。
(二)按照《医疗纠纷登记表》的内容,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步记录处理情况,并注意将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处理结果及时总结上报。具体要求是: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笔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经院班子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4、如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卫生局报告,争取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尽量维护医疗秩序,注意保护当事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5、医疗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程序解决后,卫生院要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并由专人保管。已归档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
6、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或家属)发生补、赔偿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当事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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