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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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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听证议题

议题一:立法拟明确将国家标准中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是否必要、可行?
背景介绍: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合格的标准项目中,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制动性能和车架强度是强制性标准,必须达标;其他标准项目,如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40W)、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为推荐性标准。实践中,部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规避上述推荐性标准,生产超重的“豪华版”电动自行车,或者提高电动机输出功率同时设置可拆卸的限速装置,使出厂时符合最高车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拔掉限速器后,行驶速度提高至40公里/小时甚至更高。针对这一问题,立法拟在现有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要求,将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等标准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观点一:在现有国家标准未作调整的前提下,本市只能继续执行,无权制定新的标准要求,应当加强路面执法,管控电动自行车的超速行驶。
观点二:现有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存在制度漏洞,直接影响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有必要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提高部分标准要求,严格限制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重量。通过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避免超重、超速
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草案相关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或者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五条)
议题二:对于不符合标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定性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背景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后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实践中,大量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在道路上通行,对这些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界定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观点一: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外形尺寸都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就不属于非机动车,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否则可能对其他合法通行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危害。对于超重、超速、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适用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法时可以采取扣留车辆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措施。
观点二:如果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申领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强制保险、进行机动车年检等,这些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车主而言显然过高,而且如果按照机动车通行规则,这些电动自行车应当到机动车道上行驶,可能导致交通拥堵和混乱,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将大大提高。因此,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不具有可操作性。
草案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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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