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思考
提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 com,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8tt t 8. com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修改和补充必须ssbbww. c om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ssbbww. c om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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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ssbbww. c om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ssbbww. c om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
由于. 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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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8ttt8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ssbbww. c om重视对这些重要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
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
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 com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ssbbww. c om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dddTt,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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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8tTt8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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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8tTt8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8tTt8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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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ssbbww. c om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 com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ssbbww. c om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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