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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工业园大塘项目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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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工业园大塘项目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我县工业园大塘项目区建设进程,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郴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郴政发〔2011〕3号)、《桂东县人民政府公告》(桂政公〔2010〕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桂东工业园大塘项目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规定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地点、期限等,依法予以公告。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对征地拆迁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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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作为补偿的依据。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山林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公告指定的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等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将证书原件依法收回,待补偿安置后进行注销。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进行定性、清查和处理,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产管理局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建(构)筑物结构类型、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实。
(五)自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被征地拆迁的村、组、农户不得在拟定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及其它作物,抢搭、抢建、抢装修房屋及其它构筑物。对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其它作物,抢搭、抢建、抢装修的建(构)筑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对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七)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以《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对“三证”齐全的按本方案办理,对“三证”不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按本方案执行。
(八)因项目征地使部分农民耕地减少或缺失等导致土地不均等问题,由所在乡、村(居)、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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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政策规定处理。
(九)凡不按本方案规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被征地拆迁人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并将存款单送达被征地拆迁人或由大塘乡人民政府代收。
(十)被征地拆迁的村、组、农户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拆迁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各种应补项目数据、类别、等级、补偿标准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规定限期内,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复核、处理、答复,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现状和原用途给予补偿。本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根据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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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两项费用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人(含代收)。
(二)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供暖等设施,按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已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四)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征地拆迁安置
(一)本方案征地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整体搬迁集中安置,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自主择地安置。
(二)项目区内被拆迁户由大塘乡人民政府按照城镇规划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采取整体搬迁集中安置的,由拆迁人统一提供重建安置用地,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由被拆迁人自拆自建。重建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由
大塘乡人民政府会同县工业园指挥部组织实施。
采取自主择地安置的,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选择重建安置用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实施“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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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