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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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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 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 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 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 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 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 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的担保方式进行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 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 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 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十条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不良贷款,一般由业务部门前期自行清收。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使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一条对于担保无效或担保丧失的贷款,应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已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时间的不良贷款,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二条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不良贷款,应促进借款人进行贷款重组,促使恢复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重组时,要与债务人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不良贷款,应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不良贷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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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