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
浙交〔2010〕88 号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
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物价局:
《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
原则同意(浙政办函〔2009〕29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落实,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
费平稳实施。
附件:
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9〕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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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陈文标,电话:878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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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
一、合法装载车辆费率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 5 吨(含)的车辆按 元/
吨·公里计费;5 吨至 15 吨(含)的车辆按 元/吨·公里
× 线性递减到 元/吨·公里计费;15 吨至 30 吨的车辆
按 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 元/吨·公里计费;大于
30 吨的车辆按 30 吨计费。
二、超限车辆费率
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或总质量限)的不同分别确定:
(一)对超限量小于 10%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合法装载车
辆的基本费率进行计费。
(二)超限 30%以内(含 30%)的车辆,超限 10%以上部分按
元/吨·公里× 计,其余部分按上述“(一)”的规定计。
(三)超限 30%-50%(含 50%)以内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
和超限 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
分按 元/吨·公里×2 计。
(四)超限 50%-100%(含 100%)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
超限 30%以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
按 元/吨·公里×3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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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限 100%以上的车辆,合法装载部分和超限 30%以
内(含)部分,按上述“(二)”规定计,其余部分按 元/
吨·公里×4 计。
三、其它规定
(一)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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