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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章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律措施。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
3、相对独立性。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主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的法律构成
: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义务人.
: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有价证券等。人身不能成为担保的客体。
:指担保权的不同属性。
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
在物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二、担保的种类(1)
1、一般担保。是指以债务人全部财产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信用基础。
2、特别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保证和银行担保。
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
金钱担保指定金担保。
3、反担保。
二、担保的种类(2)
定义: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方式: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目的:对抗担保风险。第三人作为反担保的担保权人,可从反担保中优先获得清偿。
三、担保的效力
(一)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
2、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1)
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2)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担保的效力
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
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人有清偿请求权;
在物的担保中,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
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有两个:
第一,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
第二,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
四、诉讼和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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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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