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井下监测监控的管理
1、井下监控凡涉及相关单位管理区域的,负责该区域管理的单位同时负有对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监测装备管理的责任。
2、井下监控实行分区管理办法,即各单位管辖区内的监控线路以及装备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3、对监控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必须指定一位科区领导兼职负责管理本单位区域内的监控装备。
4、对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回采区和掘进区,一般由井下作业的各班组中的电工兼职负责监控线路、传感器、分站等装备的管理,如班组中没有电工,则由班组长负责。
5、负责全面管理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专职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具体包括:
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标校维护、井下监控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等业务。
6、各单位对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装备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
本区域监控装备的安装、区域内监控变化的临时安装(以上均在矿专职人员指挥带领下完成)、线路悬挂整齐、保持设备干净整洁、随采掘工作面推进及时移动分站和传感器、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对监控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7、凡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出现的装备人为破坏、丢失,原则上追究本单位的责任,如能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人和单位,则有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
8、井下监控装备实行挂牌管理,设备管理的责任人即为负责区域管理和单位指定的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控装备的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控装备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对监控装备管理实行承包到人的制度,承包人即为各班组的电工或者班长。
9、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分站、以及线路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新区域监控的布置方案以及局部的变更均由矿安全科提出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井下的监控线路必须在矿专职监控管理人员指导下方可进行线路联接拆除工作。
10、井下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不间断供电,井下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2小时,当井下局部区域停电超过2小时以上时,矿调度室应及时与监控专职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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