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1998-8-17
(1998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
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
10米。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
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
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
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总体目标)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一)200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类标
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
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
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
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
受市苏办领导。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
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整治原则)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
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水域活动管理
第七条(引清调水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制订苏州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苏办应当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协调、督促
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
第八条(疏浚管理)
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苏州河河道、航道进行
疏浚。
第九条(航运管理)
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市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绿化延伸段和苏州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
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条(航运噪声管理)
绿化段建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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