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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租个女友回家过年”.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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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租个女友回家过年”
 
春节,历来是我们中国人全家亲人团圆的重要传统佳节,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之一。春节期间,在外工作、忙碌一年的人们急着要回家与亲人团聚,但也有一些年轻人担心亲人为自己的终身大事发愁。为了让家人开心,租女友回家过年的现象在网上频繁出现。
为了在春节团聚时刻给家人一个惊喜,或为了免除亲人尤其是父母等尊长对自己婚姻大事的牵挂或忧虑,很多单身男士纷纷采用在网上发帖的办法,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办法招租一个临时女友,用其冒充自己的女朋友回家省亲,去善意敷衍自己家人,以博取家人的放心或开心。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独家接受中顾法律网的邀请,解读“租个女友回家过年”。
1、春节期间,租个女友回家过年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单身男士用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办法招租女性,以冒充自己的女友陪同回家省亲的行为,从法律上看,该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呢?您认为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呢?
李青云律师:这两年春节期间,租个女友回家的事件屡见不鲜。关于该行为的争议也是众说纷纭,有赞成也有反对。那么,该行为到底要如何界定呢?本律师认为,该行为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因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善良风俗等基本原则,并且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因而,应当予以反对。
2、现在越来越多的大龄青年为了应付父母的“催婚令”,不惜重金租个“恋人”回家过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往往都会签订“租友协议”。那么“租友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它的性质又该如何界定?您认为是属于法律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服务关系呢,或者只是道德领域的问题?
李青云律师:该租友协议是无效合同,自始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理由如下:
其一、该租友协议不是租赁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租金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租友协议中的标的是人身,很显然,基于人身的
“租赁”而签署的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
其二、该租友协议应属于民法上的劳务雇佣合同,即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该租友劳务雇佣合同本身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签署的合同无效,因租女友回家过年,协议双方采取的是一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本身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质,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是无效的。
其三、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是真实的公平的诚信的交往,租赁女友本身就是虚假的,双方以虚假的行为进行约定,是违反基本的道德要求的,这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诚实原则的,也不具有任何社会积极意义,从社会的角度看也应给予否定。
3、租友协议中往往会约定租期和租金,甚至表现好奖励丰厚等,如果“出租人”不支付约定的“租金”,对方应该如何索要呢?有法律依据吗?
李青云律师:上文已述,该租友协议本身因违法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因而,如果“出租人”不支付约定的“租金”,相对方主张索赔权,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当然,被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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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