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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权法的论文关于物权法的论文:论《物权法》的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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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权法的论文关于物权法的论文:
论《物权法》的价值
【摘要】《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物权立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一部统一的物权法的期盼。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所在。同时《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关键词】物权法;形式价值;平等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法》的价值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1 总结相关立法,成就形式价值
形式价值
关于形式价值,马克斯•韦伯有一段精彩的评述,他认为:罗马法的渊远流传更多的依赖于它的形式价值,即精练抽象的法律观念、逻辑正确的法律体系、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严谨周密的语言表述。法律形式价值的优越性可以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和回旋空间。只有一个具备起码形式价值的法典,才能保障规则的严格执行和遵守,才能实现法的基本目标。
《物权法》实现了物权立法的的形式价值
《物权法》的象征意义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物权立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物权立法活动所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通俗地讲,就是物权立法活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物权立法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虽然可以从多角度予以阐述,但在以法典化为中心的物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首先看到的还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即从此我国将拥有一部统一的物权法典。中国的物权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明令废止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始,就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近半个世纪,只是在中国的一隅——海峡彼岸的台湾地区得以存续。然而,中国社会依然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现实财产问题。于是,就有了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以“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规范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的立法例。随着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制定的展开,物权立法也变得十分迫切。因为民法典中其他部分大都是建立在已有单项法律基础上的,比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惟有一个部分即物权法还没有。同时,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只有在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确定后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继承和专有。基于上述理由,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前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审核,把分散的物权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整合、重构。例如,对登记制度的丰富,对相邻关系制度的细化,对共有制度的充实,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善等,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科学的物权制度体系。
《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
2 《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稳定。《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括私营经济等。作为规范物的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而且还规定了非为国家专有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明确规定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自然资源和其他重要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这就为维护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保障。
从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一定就能保护公有制经济真正起到主导作用和得到巩固。要使公有制发挥其优势,从制度设计上必须能够保障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效益提高,必须能够保障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得到保值增值。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
“左”的思想观念下,重所有轻使用,认为国家财产只能由国家行使所有权,结果导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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