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讲座预防职务犯罪
各位同志:大家好。今天我们我来以案说法,作一次的法制宣讲,目的是让大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中,对原刑法作较大修正,补充了很多内容。其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共有53个罪名,其中经济类12个罪名,渎职类34个罪名,侵权类7个罪名。第一,***犯罪。贪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现象,而且发案率高,危害性很大。它是指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二,***犯罪。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构成本罪;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今年我院查办的原无锡邮电局总务科及无锡邮政局总务科维修队队长潘耀清受贿123万元、贪污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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