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锅炉整改方案/整改方案
为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区域内燃煤锅炉使用现状,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目标及方式
整治范围:县城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使锅炉使用单位达到经营有序、污染物达标排放、安全生产有保障、良性发展,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并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整治方式:
采取边经营边整改、停业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整治分两批实施。
第一批:
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污染较严重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整治(20**年4月—12月)。
第二批:
除第一批以外所有燃煤锅炉的整治。第二批的整治工作与第一批同时进行,强制整治、整治验收和整章建制时间往后顺推6个月(20**年4月—20**年6月)。
第一批和第二批单位名单见附件1。
具体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调查摸底:
由县环保局会同县质监局对城区锅炉分片区深入实地调查摸底,查清锅炉使用时间、型号,锅炉燃烧方式,燃料类型及燃料含硫量,燃煤的产地及用量,是否有环保设施,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使用证,是否进行年检,业主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准确详实资料。
2、宣传动员:
县整治办召开锅炉整治动员会议,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卢峰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对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整治任务。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城区锅炉整治宣传,动员城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自行整改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根据调查情况,县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放未达标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逐一下达整治通知书,锅炉业主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自行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县整治办,并经县整治办评审通过后,按照整改工作方案边经营边整改;拒不报送整治工作方案的直接进入强制整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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