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2011-5-11 16:39
提问者: 缓怖qq | 浏览次数:1103次
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如何理解最后一句话,是说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吗,因为划分不清?还是说不能抵扣
我来帮他解答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
还能输入 9999 字
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
参考资料:匿名回答提交回答取消
2011-5-11 18:13
满意回答
固定资产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连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所以说就算划分不清只要不是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连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及专项所属都可以抵扣
问:生产企业买了一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出口免税项目用的设备,请问企业购买该设备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属于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则允许抵扣。如果后期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允许抵扣。
企业购进生产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请问:购进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009-0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设备进行税额可以
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