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
油气集输总厂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一,《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犯罪主体范围。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谁”犯罪?
油气集输总厂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12月16日
起施行。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犯罪主体是指——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一)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解释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犯罪主体是指——各级管理者,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司法解释: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违反有关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采取威逼、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油气集输总厂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12月16日
起施行。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油气集输总厂
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两高司法解释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