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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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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章程
(2004年11月4日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11月11日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1月11日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第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言
为维护全院学生正当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弘扬学术、追求真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特遵循民主之精神、进步之理念、学生自治之权能,为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会是全院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
本会应当自觉接受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总支)的领导和团委(总支)的指导。
第二条: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恪守“爱国、进步、民主、科学”之传统,发扬“五四精神”,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各项选举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选举的,不得参选本会任何职务。
本会罢免担任有关职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所规定之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被罢免人员的申诉权。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具有北京大学正式学籍,在深圳研究生院进行学****科研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就本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工作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在本会内外遇到困难或不公正待遇时,请求本会帮助的权利;
(五)依照自由、民主之精神所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三章研究生会机构
第一节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研代会由以院系为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每届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新一届研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常代会主持,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主持选举的常代会根据各院系学生总数并适当照顾人数较少的院系决定并提前公布。第一届常代会成立前的代表选举工作,由研代会筹备小组主持。
代表在任期内有向研代会、在研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提出议案的权利,提案的条件和程序由常代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九条:研代会每年度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常代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发生,若常代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研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研代会应有过半数当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大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研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通过上一届执委会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新一届常代会常任代表名单;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副主席;
(七)应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权力。
第二节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一条:常任代表委员会是本会的常设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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