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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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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
***罪 ***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教学案例:参见教辅1、济南7-9爆炸案
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述和特征
有些国家称之为“公共危险罪”,是一类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仅次于国家安全犯罪。
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的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特征如下: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
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装置,可能造成乘车的多人伤亡;在河流水源中投毒,可能会使饮用该水的无数人畜中毒死亡等。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它不能用具体的数字界定,但当行为使较多的人遭受或可能遭受生命、健康、财产的危害时,一般认为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不特定的标准,不是看行为人事先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而应该从行为所使用的方法、行为 侵犯的对象、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
例如,甲为报复乙,放火烧乙住的楼层,引起火灾,烧死与某乙同住一楼的多人及大量公私财物,甲主观上虽有特定的侵犯目标,但由于其采用了杀伤力较大的放火方法,可能造成的后果连甲自己事先都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所以应认定为放火罪。
是否不特定,是就行为的本质特性而言的,因而在认识上不应绝对化,它并不否认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特定的对象。
即使行为人意图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物,但只要行为人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事实上行为人又无法控制其危害范围的,就可以认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例如放火罪,既可以用直接点燃的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是在有发生火灾危险时,有责任并有能力防止而不防止,故意使火灾发生的不作为方式构成。总的来说,本章所规定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以作为的方式所实施的。
本章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故意犯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由此可以将本罪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实害犯或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
第二类是具体的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
第三类是抽象的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等。

此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要求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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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