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粤环办函〔2008〕116号
关于征求《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
验收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地市以上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技术规范,现在征求你们意见,请于9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附件:(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魏鹏电话:020-87506529 传真:020-87502910)
主题词:环保在线监控办法意见函
附件一
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名称定义)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视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在线监控中心的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测设备验收技术规范,实施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对各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监测工作实施指导;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监测工作。
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编制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对各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验收联网工作实施指导,负责省与市之间在线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的技术验收;地级以上市环境信息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点到本市监控中心联网验收工作。
第六条(申请条件)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在线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
3、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委托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及省的要求完成现场比对监测;
5、建立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材料)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现场比对验收监测报告、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性能检测和仪器说明书,以及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八条(申请受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验收审批) 负责验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做出不予通过验收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通过验收的,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将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验收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企业应当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企业责任)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当依法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及时提出申请验收。对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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