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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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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资料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提供适当舱位;
按照客轮班期表准时开航、及时到达;
为旅客提供膳食;
免费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和儿童;
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票款请求权;
对旅客行李的留置权;
船舶开航权;
承运人的免责;
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的丧失。
3、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哎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海商法绪论
1、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合同关系。
我国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国内立法;
国际海事条约;
国际航运惯例。
第九章船舶法
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是物,具有法律赋予的拟人性或人格性;
船舶是动产,兼具不动产的属性;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
船舶登记的意义:
船舶登记是船舶准入海运市场的前置条件;
船舶受登记国的监管和保护,享受登记国赋予本国籍船舶的各种优惠;
船舶登记有助于登记国建立起本国的商船队。
船舶登记的种类:
按照登记条件的宽严程度,分为严格登记和方便登记(又陈开放登记);
根据登记的权利,分为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和光船租赁权登记;
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分为通常登记和临时登记;
按照登记的目的,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四种船舶物权,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消灭的主要原因:
船舶灭失;船舶转让;抛弃船舶;船舶被没收、征收、捕获;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委付被保险公司接受等。(船舶失踪3个月视为灭失)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消灭的主要原因:
抵押船舶灭失;
主债权消灭或无效;
抵押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
另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等也可致使船舶抵押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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