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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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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网络诈骗合同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二、诈骗罪
我国《刑法》[1]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
所以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转载于: 论文网:网络诈骗合同)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篇二:网络环境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服务协议成立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网络环境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服务协议
成立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也渐成常态。网络犯罪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犯罪的行为样态,增加了司法实践对其定性的难度。小编近期办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就是因为这一网络性质,导致对该案件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引发争议。
案情介绍:
赵某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成立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某品牌服装的销售(实际从事的为招商行为,且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于加盟费用)。公司设招商部和售后部门,招商部门主要在网络上联系从事服装销售的淘宝店主,在没有直营厂家和实际托管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承诺向对方提供优质的服装货源、网店托管服务、授予地区总代理以及每月2000-3000元的盈利收入,邀约对方加盟并支付加盟费用。售后部门则对加盟后的淘宝店主提供一定程度的店面装修、代店主报名参加淘宝网站活动以及提升店面浏览量等服务。因该公司售后部门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层次较低,根本达不到招商部门招商时向加盟商承诺的内容,加盟后的淘宝店主纷纷意识自己被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以诈骗罪对赵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控辩双方对案件如何定性,发生意见分歧。
争议的问题:
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贸易公司通过向加盟商承诺或者与加盟商约定(包括口头和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向其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对方服务费用,属不属于利用“合同”实施诈骗?
第二,本案中贸易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具不具有经济内容,属不属于经济合同?
第三,本案中贸易公司的行为除了侵害到加盟商的财产权利,是否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判断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最高法裁判观点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宋德明合同诈骗案中关于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出: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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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