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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效保险合同法律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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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效保险合同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大多是以全部自始无效的形式出现,本文所探讨的无效保险合同仅指因为法定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始、全部、确定地无效。
根据《保险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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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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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还有一些情形,如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父母为子女投保死亡保险超限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等,只是某个条款无效,而不是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故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
无效保险合同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然而,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无效合同还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2009年对《保险法》的最新修改也没有涉及。根据法理,《保险法》与《合同法》之间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当《保险法》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对无效保险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到无效的保险合同,对该条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损失包括哪些损失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包括在损失之内,以及保费如何处理等问题。对保险合同无效引起的诉讼,各地法院的判决也常常大相径庭,这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实务中常见的做法加以评析,从中寻求出正确的处理方式,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及评析
(一)合同无效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此种情况一般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保险人退回所收取的保险费,但这种做法可能会让投保人钻空子,对保险人不利。投保人可以订立无效的保险合同或在发现合同无效后不声张,等到合同快到期时主张合同无效,拿回保险费。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有些法院的判决,却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险赔偿。尽管目前由于投保人法律知识的普遍欠缺,合同无效大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才被提出来,但如果类似的判决多了,就会纵容投保人订立无效的保险合同,或对合同是否有效持无所谓的态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不管谁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一律退回保费,实际上是全部由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失。这也是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对保险人也不公平。实务中,这种情况诉诸法院的比较少,因为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一般不会关注合同的效力;即使提出合同无效,由于保费一般较少,保险人从自身的商誉及业务发展等方面考虑,往往愿意息事宁人,退回保费了事。也有诉诸法院的案例[2]2鸵,该案中的保险合同含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但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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