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执行规定
1、员工应按时上下班,按规定打卡。
2、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未能打卡者,应由所属部门经理签字注明,
方可生效。下班后,不得在工作区域内无故逗留。
3、员工必须依照部门编制的工作时间表到岗工作,如需调换班次,必须事先征
得部门经理同意签字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4、凡未正常打卡者,应有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月底汇总至人事行政
部。
5、凡未办理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员工(在有特殊证明的情况下例外)无故未出勤
者即视为旷工。
二、缺勤管理规定
1、迟到、早退
。
迟到10分钟以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10元;
迟到或早退10分钟至半小时,扣月绩效奖金20元;
迟到或早退半小时至1小时,扣月绩效奖金50元;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60分钟或累计次数达5次以上的(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2、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休息为病假。
、按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在员工因病缺勤,必须当天通知部门主管,事后必须呈交有效之医院证明
并进行休假申请。因急诊就医应出具盖有急诊章的请假条。
、员工须在生病当日本岗位上班半小时内电话通知部门主管,病假证明须
员工病假返回工作岗位24小时内呈交部门考勤员处备查。对未能出示有效之病假
证明者,做事假或旷工论处。
、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全省各地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比如青岛市有如下规定: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司规定按照以下的日病假工资计发标准执行。计发时,若日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病假天数是自然年内的累计天数。
病假天数
(工作天)
病假工资计发标准
固定日工资计发比例
绩效日工资计发比例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
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0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
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0
超过医疗期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0
、经常申请病假的员工,人事行政部将要求该员工做详细的体检,体检费员
工自行承担。若证明员工身体患严重疾或某种慢性病、传染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且不能从事或不接受公司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政府有关规给予经济补偿
、凡伪造病假证明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且不作任何补偿。
3、事假
、事假是员工因个人事务请休的假期。
、凡员工因事请假需由本人亲自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交直接上级、部门
经理审批。当天突发急事不能出勤者须于当日本岗位上班半小时以内电话通知部
门主管,并于出勤当日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凡未及时通知或事后未补办手续者按
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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