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的制定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定义:
狭义:
广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
制定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规章、卫生自治条例等。
卫生法制定的特点
权威性
职权性
程序性
综合性
卫生法制定的依据
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
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物质依据
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宪法是卫生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表决通过
公布
备案
卫生法的实施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卫生法的实施主要有卫生法的遵守和卫生法的适用两种方式。
定义:
狭义:卫生司法
广义:卫生司法、卫生执法和卫生法制监督
卫生法的适用
卫生法适用的特点
卫生法的适用是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权威性
目的的特定性
合法性
程序性
国家强制性
要式性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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