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解读.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注册监理工程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问题在此次修订中有了“说法”: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将分专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新增设了继续教育制度,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在本次修订中扩大为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下面文章能使大家更好地理解、贯彻该《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1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47号部令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障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我部建立最早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1992年建设部就颁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18号令),18号令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快我国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到目前为止,《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到目前为止,监理工程师还是建设领域个人执业制度中人数最多的。
18号令颁布至今已有14年了。一方面,由于18号令中的一些规定,如受理审批的机构、审批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和时间、注册管理等方面,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另一方面,18号令没有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的监督管理,非常有必要对18号令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修订出台147号部令的指导思想
(一)依法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行政许可。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是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因此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来修订18号令。
(二)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立法就是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因此针对监理工程师制度目前没有继续教育、不分专业、年龄不限制、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重新设立了注册制度、执业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
(三)便民和效能。如18号令中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5年不注册,证书失效。由于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是对个人考试成绩的确认,是对个人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认可,应该长期有效。再例如一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单位集中保管等问题,注册监理工程师意见都较大。
三、关于147号部令调整的12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注册审批机构的问题。1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审批机构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但在实施上一直加盖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的司章。按照《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是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因此,147号部令规定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解读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70486494
  • 文件大小29 KB
  • 时间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