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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故意中的认识因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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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故意中的认识因素(1).doc论共同故意中的认识因素(1)
关键词: 共同故意;事实认识;违法性认识
内容提要: 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同时包含对本人和共同行为人相关的事实认识和违法性的认识。在事实认识中,除了对共同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对象及行为结果有认识外,还需对共同行为人的主体性有所认识。关于对事实的程度的认识,不仅对结果犯中结果的出现机率存在必然性与可能性的认识,而且行为犯中对共同行为人行为的出现机率也存在必然性与可能性的认识。在违法性认识方面,共同故意的行为人须对自己行为和对共同行为人行为均存在违法性认识,而且应对“共同行为人对其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有所认识。
共同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具备犯罪故意的共性,即都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组成。与单独故意相比,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在事实认识的对象、程度以及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上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它不仅涉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结果以及行为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等相关要素的认识,同时也包含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果、行为的违法性等的认识。我国有学者称其为“共同犯罪故意的双重心理状态”。[1]本文针对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区别于单独故意之处展开论述。
一、事实认识
事实认识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构成要件事实的明知。它是违法性认识存在的前提,也是整个故意成立的前提。
关于事实认识的内容范围是否包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但没有争议的是,行为人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应当全部有所认识,具体可能包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犯罪构成可能规定的其它特殊构成要件。对于法定主观方面的要件,由于故意本身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而不需要提出行为人对故意内容本身的认识问题。刑法学界存在争议的是行为人对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客体要件应不应当认识。对于前者,我们认为,单独故意犯罪中,事实故意的认识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在行为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前提下,对其行为将会导致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因而确认犯罪主体是否合格,完全是司法者在认定犯罪成立时站在外部立场进行判断的对象,而不是行为人本身需要认识的内容。对于后者,我们认为,对犯罪客体的认识本质上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其属于规范评价的层次,应当在规范认识的内容里去解决有无,而不是在事实认识中解决。因而笔者对事实认识中是否应该包含对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客体要件的认识均持否定态度。[2]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自身行为及相关事实的认识与单独故意场合下的事实认识没有区别。由于本文重点在于论述共同故意认识要素与单独故意的不同之处,因而上述单独故意的认识内容在此不再详细展开,单就共同犯罪中对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及相关事实的认识展开论述。
(一)对共同行为人主体性的认识
在单独故意的场合,行为人对自身主体情况的认识,不影响其主观恶性的存否,这种认识的缺乏也不阻却故意,因而行为人主体的相关情况不是他自己认识的内容。但在多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情况下,这种认识,特别是对共同行为人作为犯罪主体核心内容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识,则直接影响到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故意的类型。在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利用者缺乏责任能力或是因为错误而违反参与违法行为的认识时,利用者处于和利用动物或道具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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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