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
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测算,拟定了城市建设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调整方案,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8次常务会议批准,现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被拆迁人10元搬迁补助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被拆迁人15元搬迁补助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被拆迁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的,补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贷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多层住宅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议定临时安置期限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期房安置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产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
三、 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临时安置期间,拆迁人应按被拆迁人在校初中和小学生每人300元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费。
四、 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拆迁人可按被拆迁人搬迁的阶段或先后次序不同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人自定。
五、 其他事项
由于拆迁安置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络、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动力等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约定补偿。
本标准所称建筑面积指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月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仍按原规定标准及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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