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香岛渔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将定期核对与渔券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第四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五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六条存管银行可对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七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八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九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不故意隐瞒或虚报。
哈尔滨丁香岛渔业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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