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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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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横山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是干部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等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等部门开展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对干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象为: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机关内设室主任,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其选拔作用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干部任免
第四条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第五条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主任、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长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第六条县法院、县检察院纪检组长,县直机关纪工委、县公安局纪检组长,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配备,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县纪委干部室考察审核后,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动、提拔和任免。
第七条派出纪检机构干部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一)原则上任职满三年的需继续留任或不再留任的;
(二)因私出国或出境半年以上、公派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而不再留任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年限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岗位职务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六)本人要求辞去职务被批准的;
(七)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的干部,被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
(八)其它原因使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
第四章交流轮岗
第九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轮岗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干部任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委局机关与派出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
第十条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一)因工作安排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增减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已满三年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一条干部交流轮岗范围:
(一)机关内设室之间;
(二)其他派出机构之间;
(三)县直部门;
(四)乡镇。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报县委任免。
科级以下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按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县纪委监察局将有计划地对派出机构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交流和轮换,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现职满3年的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调入调出,由县纪委干部室根据用人需求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六条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局分局长和派驻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
从县直部门、单位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机关、派出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管理业务知识等。通过培训,努力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得到新的提高。
第二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以各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为基地。具体实施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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