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形势
现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成为世界发达国家的主流思想和共同目标,成为发扬地方文化特征,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社会相当普遍的舆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环节,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城市现代化的必要内容,是建设美好城市特色最低成本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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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大潮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是相当普遍的,甚至是空前的。所以有的学者说现在的形势是“空前重视,空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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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较少被拆,但许多优秀古建民居由于没有定为文保单位而被拆毁;
二是用成片开发的方式搞旧城改造,致使历史街区荡然无存,甚至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已找不到一片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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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古城中不恰当地拓宽马路,突破规划的控制高度,破坏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四是文物古迹的周围建高楼、开广场,历史环境遭破坏;
五是“保护性”改造,破坏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还有的地方热衷假古董,大搞仿古街,不惜拆掉真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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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保护建筑艺术精品,如宫殿、教堂、寺庙,到保护与普通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建筑。
2、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保护历史地段、历史城市,从保护文物本体到保护文物的环境。
二、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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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保护单一要素的文化遗产到保护多种要素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如文化路线文化景观。
4、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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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宪章》(《威尼斯宪章》)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华盛顿宪章》)
三、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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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UNESCO通过,2006年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
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西安宣言》
2008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文化线路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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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它们处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
修复要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
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跌加物。
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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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7月1日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它有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构建了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这一城乡统筹的遗产保护网络;
第二,规范了名城名镇名村的条件和申报的机制;
第三,提出保护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第四,明确保护责任,提出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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