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制
经济学院
陈馨慧 2006057033
李玉春 2006057038
目录
香港税制的构成
香港税收的分类
香港税制的特点
香港税制的构成
香港税制由税务法例和税收政策两部分构成:
税务法例主要是指香港法例第112章的《税务条例》,它于1947年颁布,规定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利息税4类主要税种的征收。税务法例还包括香港法例第20章授权港督颁布的临时税务法例,以及其他法例中涉及到的税收部分,如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条例而制订的《遗产税条例》。
香港税务局负责执行的税务法例主要有8个:
包括:《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商业登记条例》、《酒店房租条例》和《储税券条例》。税务法例规定了税收征收原理、原则和方法,一经产生,长久不变。
税收政策:
由财政司负责制订,就各税种的税率、征免标准等作出规定。
税务政策需要根据每年经济状况和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由财政司在每个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预算案中提出,经立法局通过后执行。
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
目前香港共课征15个税种。其中,直接税4种,即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遗产税4种直接税。
11种间接税中较重要的有差饷税、印花税、消费税、***税、娱乐税等。
直接税
薪俸税:
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2006-2007年度薪俸税率:应课税入息实额税率首 30000 2% 另 30000 7% 另 30000 13% 馀额 19% 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16%)所征收的税款。
利得税 利得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取得的利润所缴交的税款。
物业税 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交的税款。只持有物业不须缴交物业税,但仍须缴交差饷。
间接税
差饷及地租 差饷是香港的一种地税,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境内地产物业征收的税项。除差饷外,部份物业须按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另外向政府缴纳地租。此等税种由差饷物业估价署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动产转让、股票转让及租约所订立的合约所征收的税款。
***税 ***税是香港向赛马投注、合法***投注及六 合彩收益所征收的税项。
商品税 香港一般不征收商品税,但酒、烟草、碳氢油(石油制品)及甲醇例外。入口或于香港制造此等商品均须缴税。此等税种由香港海关征收。
商品及服务税 2006年,香港政府推出税制改革文件,其中一项重要改动为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根据谘询文件,税率将会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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