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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发展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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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思考
市民政局祖玉琴陈湘志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在《政治学》一书中写到:“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法治”一词最早的出处。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我们姑且不论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是否科学,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含义仍然是:通过法律和制度,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而我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所依据的法律制度,其反映的是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首先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遵法执法守法。而民政工作的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履行民政职能,开展各项民政业务工作。本文试图探讨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内容、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加强民政法治化建设的途径等等,以此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对这一课题的深入思考。
一、民政工作法治化所包含的内容
如前所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内容应包含两方面,一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规范、指导民政具体业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所有民政工作者在行政过程中均能严格依法行政,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者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一个完整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一直代表政府承担管理社会事务、救助弱势群体的综合职能。应当说,在政府机关中,民政部门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民政工作最能展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是“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然而,所有的民政职能并非随意确定,而是职权法定。自文革之后恢复民政部以来,国务院交给民政部门的职能不断扩大,同时,这些职能的履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民政法规来保障实施的。可以说,一个完整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有鉴于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国务院、民政部先后制定颁布了与民政工作有关的7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30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各地制定的上百个地方性法规,由此形成了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等一整套比较系统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为民政工作法治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依法行政,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关键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政工作法治化也应该达到这四点要求。有了一套完备的民政法律法规后,最重要的是要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各项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要忠于人民的利益,不徇私情,不姑息迁就,对一切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与此同时,为了确保依法行政,还必须建立机关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制度来管事管人,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强化时效观念,提高行政效率,使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到实处。可以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有力保障和关键所在。
二、民政工作法治化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到如今,依法行政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民政部门伴随着业务职能的不断拓展,民政工作法治化进程也推行了二十几年,可谓成效显著,硕果累累。但是总的来看,笔者认为,民政工作法治化现今还存在着如下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民政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法律运作机制有待完善。
民政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一是民政法规的层级较低。只有少数几个是人大颁布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国务院、民政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而,法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弱;二是多数民政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有些条文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较多的民政法规是80年代90年代发布的,内容陈旧过时。典型的有《基金会管理办法》等。三是法规建设滞后,例如社区建设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几年,但是仍无法律规范;四是有些民政业务仍然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结社和外国社团在内地如何开展活动,至今仍无法律规定。
民政法律法规运作机制还有待完善。这不仅是民政法规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在众多法律部门中普遍存在运作机制不成熟,有些法律法规虽得以颁布,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或者在法规施行过程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现有的民政法规还不够健全,另一方面,已有的民政法规却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因而这也是当前民政工作法治化必须面对的现实。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民政法律法规的运行机制,促进民政工作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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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