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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请求权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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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请求权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张三于2008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2009年10月20日离开该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一直未和张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5日,张三向A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关于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的性质问题?二是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三是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侵权?
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案子越来越多。现在很多基层仲裁机构都碰到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二是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这个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一类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提出仲裁申请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并不得超过一年。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因此,双倍工资争议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其仲裁时效只能按普通时效来计算。
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连续侵权?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民事诉讼中有“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连续侵权,那么侵权行为就一直延续到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劳动合同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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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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