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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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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税务稽查的过程控制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安徽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市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全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应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廉洁奉公,使税务稽查工作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
第四条市稽查局按照三定方案规定设立综合科、选案科、检查科、审理科、执行科等内设科室,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程》规定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分工负责制,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第五条市稽查局内设科室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并按照各科工作职责要求建立健全相应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工作绩效考核,做到人有事做,事有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综合
第七条综合科主要担负稽查局内部日常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综合科的具体工作职责: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宣传、档案、财务、资产、后勤等机关运转工作;负责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稽查局内部绩效考核工作等。
第九条综合科根据职责要求,还应负责稽查局月度、年度等综合性工作总结的起草,并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限进行报送。其他各科应按本制度要求定期向综合科提供有关月度、年度等总结材料。
第十条综合科应为其他各科开展日常税务稽查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具体包括为其他各科开展业务培训和召开会议准备场所;根据各科的需求及时印制表格和税收宣传资料以及为各科开展税收执法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三章选案
第十一条选案科负责市区范围内稽查选案工作。
第十二条选案科的主要工作职责: 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稽查案源信息的登记、处理并分类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稽查待查对象进行立案并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给稽查实施部门;实施稽查案件的跟踪管理;协查函及协查案件的办理;受理并处理税收检举案件;落实上级交办的选案相关工作等。
第十三条选案科应当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地税局稽查局备案。
第十四条案源登记人员应在外部案源信息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填写《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登记表》报局领导审批;自选案源在填写《税务稽查项目书》后立即填写《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登记表》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处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资料、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资料;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内部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政府部门共享信息;
(八)社会公共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选案人员应对已登记的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初定待查对象,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待查对象,选案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层报至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立案。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税务稽查项目书》及其它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对新设成立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不足3年或已经稽查不满3年的一般不纳入当年稽查案源,但有证据表明涉嫌税收违法的除外。
第十七条选案部门应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案件的催办、督办。对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稽查任务的,应督促稽查实施部门书面反馈情况,并履行延期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选案部门应在自接受协查函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调查;接调查部门调查结果后2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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