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协议书
假结婚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可以变通处理,即按婚姻不成立处理。如崔某1987年与妻子结婚,1997年为了给小姨子办城市户口,妻子逼着崔某与小姨子领了结婚证。但双方并无夫妻生活。对此,可以认定双方无结婚真意,亦无共同生活事实,其婚姻不能成立。这样认定,可以避免与我国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同时,对于不组成家庭的假结婚,在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时,可以借鉴格鲁吉亚民法的规定,即双方既没有结婚的真意,也没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其婚姻不能成立;双方虽无结婚真意,但有共同生活事实者,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
篇二:卖房避税假结婚
卖房避税假结婚假戏真做一场空80后的张女士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比她大20岁的刘先生有意这套房产,双方最终决定通过假结婚的方式避税,不料登记后刘先生变卦,不仅不买房,也不同意离婚,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刘先生不同意,还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完成房屋的交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不支持刘先生要求房屋交易继续的请求。法院查明:张女士曾于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房产的信息,刘先生有购房意向,双方因此相识。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
1、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
2、财产归属无论是婚前婚后及至离婚,财产归属不变。
3、双方均有对各自财产自行处置权,不用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如需变更给对方,需签书面协议。如一方死亡,其名下财产归自己婚前子女所有。男方的房屋与女方的房屋进行交换,并约定将男方房屋卖掉扣除张女士的购房款后剩余款项归男方。在房屋卖掉前女方的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任何变更”。签订协议一天后,双方登记结婚。庭审中,张女士、刘先生就双方相识时间、婚前见面情况、结婚原因、有无同居事实等情况的陈述均不一致。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办理婚宴,没有共同旅行,结婚时没有彩礼、陪嫁,刘先生在结婚前和结婚后都没给张女士花过钱。对于对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亲属情况、财产情况等,双方均未能作出准确的陈述。此外,张女士曾于结婚后短时间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后撤诉。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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