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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培训稿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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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培训稿_PPT课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培训稿
北京建工集团法律合约部魏杰斌
(2015年8月)
目录
《规定》的出台背景
1
《规定》的制定原则
2
《规定》的主要内容
3
《规定》逐条分析
4
《规定》引发的思考
5
主要内容
经济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官方正名:民间借贷便捷迅速,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待解问题: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紊乱、盲目、无序、隐蔽,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
司法层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司法解决需要统一标准
《规定》出台的四个主要原因
《规定》的出台背景
原则
说明
依法制定解释
制定《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诉法、刑诉法
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1、2010年,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三十六条”
2、2013年,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推出贷款基础利率率机制
3、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总目标
4、2015年,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
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格按照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要求,动态平衡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关切
坚持民主科学起草解释
专家研讨论证会12次、14次修改稿件、5次审委会专题讨论
最高法在制定本《规定》时,侧重于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规定》的制定原则
民间借贷界定
民刑交叉问题
企业拆借
虚假民事诉讼
三十三个条文,十大主要问题
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规定》的主要内容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管辖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同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民间借贷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金融公司等。
2、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贷款纠纷性质不同,归不同法律调整(私法VS公法),本《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
3、思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央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办,按照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征收5%营业税而非金融机构的3%;最高法《民事案由规定》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纳入借款合同纠纷但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列】
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
《规定》逐条分析:第一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1、起诉条件: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须在起诉时一并提交。
2、债权凭证没有明确债权人:法院也会受理。
3、原告债权人资格不适格:先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规定》逐条分析:第二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民间借贷纠纷,尊重协议管辖;
2、推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相应法院管辖案件。
第三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地(司法管辖权)
《规定》逐条分析:第三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民间借贷性质上与非法集资重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检。
2、非法集资行为不追刑责: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依然受理。
第五条: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时的处理
《规定》逐条分析: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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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