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货币法律制度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1、人民币是我国的惟一合法货币
2、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无限法偿:是指法律对货币所赋予的无限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中的金额不受限制,无论支付的金额有多大,都受法律的强制保护,被支付人不得拒绝接受
主币,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定的计价格结算的单位货币
辅币,是指本位货币单位以下,辅助本位货币流通的小额货币
3、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
《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二、人民币的发行法律制度
1、货币发行的概念及其分类
货币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货币发行是指货币发行机构(主要是指发行银行),向社会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的总称。狭义的货币发行是指货币发行机构向流通领域投放货币的行为。
。
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发行与财政发行
(二)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三)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
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国务院。
2、经济发行原则
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对货币供应量的需求发行人民币。使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基本相适应。
3、计划发行原则
(四)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1、人民币的印制管理
2、人民币的发行与回收管理
3、人民币发行库与发行基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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