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它既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定;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
不同情形的可诉性行政行为可归纳如下:
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根据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
相对人认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
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四)项
相对人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五)项
发放抚恤金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六)项
相对人认为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七)项
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行政复议法第5、6 条;若干解释第1条第1款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
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如下:
不可诉的行为
法律根据
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若干解释第2条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若干解释第3条
部分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三)项;若干解释第4条
终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若干解释第5条
刑事司法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二)项
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三)项
行政指导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四)项
重复处理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五)项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若干解释第1 条第2款第(六)项
行政诉讼管辖
内涵与划分因素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考虑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当事人的地位
(2)案件本身的性质
(3)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准确
(4)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配
级别管辖——向哪一级法院告
共四级
原则:向基层法院告,第13条
例外:第14、15、16条
特别规则:第23条
地域管辖——向同一级中的哪一个法院告
原则:被告所在地?第17条
例外:第18、19条
避免冲突规则:第20条(选择管辖)
第21条(移转管辖)
第22条(第1款,指定管辖)
(第2 款,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
一、主体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诉讼是一种三角构造关系:法院及其法官;原告一方;被告一方;其他人物
P51,75
裁判者
行政诉讼当事人(广义;狭义)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分别以一、二审称位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中,因法律上的原因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人)
二、行政审判组织
行政审判组织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
(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行政审判机构:
(3)行政审判法官:
三、原告
定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资格
行政相对人:行政对象人;行政相关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非行政对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众诉讼问题
原告的认定规则
参见P100图表
务请注意原告资格的转移P83
行政机关不可能成原告?
原告的权利义务
参见P78-81
四、被告
定义:是因原告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
organ理论——行政主体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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