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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管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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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指导—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使涉及到到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管辖的种类】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凡是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排除裁定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因为专业性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被告是国家专利局。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是指(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县政府,不设区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县级以上的市政府。(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在5人以上,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四)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不适合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案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示范或者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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