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为使会员协会适应足球改革的形势,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会员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会员协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中国足协章程及其它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地域内的各级足球组织和各项足球活动,最大限度地推动普及和提高,促进本地域足球运动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会员协会的核心是足球管理中心,会员协会的外围是各专项委员会,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是会员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专用的办公地点,有相应的物质设施,有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来源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第六条会员协会应设立所管辖地域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程序和会议内容等,参照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的有关条款制定。如条件不成熟,可采用足球工作会议的方式,完成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二、参照中国足协章程有关条款,会员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常委会。
三、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一、会员协会的部门机构必须设置办公室、技术部、竞赛部和财务部,其它部门的设置由会员协会自定。
二、会员协会依工作需要应设立专项委员会。
第三章管辖地域
第九条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负责全面管理本地域的各项足球活动,任何足球单位包括职业足球俱乐部举办任何足球活动或比赛,必须经当地足球协会报所属会员协会批准。
第十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分级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明文规定,同时结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中有关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权利与义务的说明,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既独立管理本辖区足球工作和足球活动,同时与省级会员协会也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十一条中国足协与足球重点城市协会之间的各项业务活动,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重点城市足协,都应首先通报相关省级足协,以便省级足协既能给予配合,又不与省级足协可能组织的全省性活动发生碰撞。
第十二条凡涉及全省范围足球运动事务时,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应服从省级会员协会的领导。同时,省级足协也应从足球重点城市在省内的重要位置角度,尽可能充分考虑足球重点城市的意见和利益。
第十三条省级会员协会和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在制订各自的全年工作计划时,双方都应主动进行沟通,以保证双方年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协调。
第十四条足球重点城市拥有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各项足球活动的高度自治和自主权,具有象省级足协一样独立办理注册、开具转会证明、承接全国性各项足球活动和比赛、组织和批准本地区举办各项足球活动和比赛的权利。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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