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说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意义:
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二审程序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手段。
其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二审程序的设立,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监督和指导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手段,从而有助于纠正错误的裁判和从整体上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
3、从审理范围来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当事人不得上诉
两者的区别:
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
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不同
5、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
6、裁判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一、上诉
上诉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提起上诉的条件
(一)、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各级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二)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三)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从裁判书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上诉期限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得越级上诉。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费。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番禺区市桥迎宾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
上诉人因汽车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港北区人民法院(2006)港北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特提出上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不具备证据有效要件,而且没有查明什么原因导致(汽车)电瓶电源线路短路(起火),原审却据此认定“电瓶电源线路短路是因该车增加电器(中央锁防盗器)超负荷引起,”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二、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汽车操作、车辆起火后不作为等方面均存在过错,原审对此却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原审关于本案重要事实电瓶电线短路原因以及被上诉人在该车冒烟起火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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