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品一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产品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以下称一品一码),对其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第三条【追溯类别和种类】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包括(以下称追溯食品):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产品及其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食盐:
(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由生产经营者将追溯食品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共享。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过程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食药监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负责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农业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初级加工、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初级加工和畜禽屠宰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健全并落实食用水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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