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期。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
,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
,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
,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污染防治法较少
,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
,极少有创新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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