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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8章土地增值税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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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l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
第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客观需要。l993年前后,我国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这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改善城市设施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以及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房地产开发过热,一度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投入开发的资金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收回土地增值收益较少,不同程序上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兴利抑弊,需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调控,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土地投机获取暴利的行为。1993年前后出现的房地产开发过热现象,从要本上讲是利益驱使所致。从事房地产开发固然风险很大,但能获得高额收入。一些投机者钻管理上的空子,搞炒买炒卖获取暴利。土地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的增值收益,包手自然增值和投资增值。特别是土地的自然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相对短缺,将会越来越大。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整治和开发国土投入了巨额资金,应当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取得较多份额。征收土地增值税,通过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增值收益进行合理调节分配,一方面维护了国家权益,也对房地产正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另一方面要使投机者不能再获取暴利,从根本上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现象。
第三,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94年1月1日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这些税对转让房地产收益可以起到一般调节作用,但对土地增值所获得的过高收入起不到特殊调节作用。在土地增值税未开征前,有些地区已通过征收土地增值费的办法,对土地过高收益进行调控,既增加了财政收入,也抑制了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但各地办法不统一,收取标准差别也比较大,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统一和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方式。
为此,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细则》从l995年1月27日起施行,对l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27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概括起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还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根据1993年l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发[1994]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涉外企业和个人。因此,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也不论是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还是外国公民,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四,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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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