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法的创制(立法活动)
第一节法的创制与法的形成
重点问题
、特点及其形式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特点
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其结果是直接形成法律规范
2、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废除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形式(根据不同标准予以分类)
(一)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
(二)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不同,分为权力机关创制法律规范活动和行政机关创制法律规范活动
(三)根据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分为中央创制法律规范活动和地方创制法律规范活动
(四)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分为民事立法活动、经济立法活动、刑事立法活动等等
三、法的形成的概念和环节
(一)概念
法的形成,是指新的法律逐步产生、发展,直至最后被纳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二)环节
法的形成不是自发的、直接的过程,而是长期而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大致经历如下几个环节
1、法的形成最终是由生产力、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引起和决定的
2、人们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利益以后,必须转化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要求
3、在生产方式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还需要通过斗争上升为统治阶级
4、统治阶级通过法的创制活动,认识从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在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协调形成国家意志,将抽象的法律动机转化、定型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取得人人遵守的法律效力
四、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关键性的结尾阶段
法的形成与法的创制的关系:
1、在法的形成过程中包含了法的创制活动
2、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且关键阶段的创造性活动
第二节立法制度
重点问题
一、立法制度的概念
立法制度,是一国、一地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同形式的立法及立法程序、不同立法的位阶和立法技术等内容
二、我国立法权限(法的创制权)的划分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权限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立法权限
(三)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权限
(四)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立法权限
第三节法的创制过程与立法程序
重点问题
一、法的创制的过程
(一)准备阶段:起草阶段
(二)确立阶段:通过阶段
法律法规案被确立的四个程序:提出——审议——通过——公布
二、立法程序
(一)概念
1、广义: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手续和次序
2、狭义:立法程序专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宪法》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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