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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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对财产给付的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财产给付执行措施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经常采用的执行措施,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存款,适用于以金钱为内容的法律文书。
冻结存款是指人民法院向存有被执行人款项的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准被执行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取和转移其存款的执行措施。
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得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其用途的专项资金。
2、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以后,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均不能重复冻结。
划拨存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直接划入权利人的账户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必须遵循下列要求:第一,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第三,冻结、划拨存款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的执行措施,适用于以金钱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为公民个人的执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领取的执行措施。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支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并转交给权利人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这一执行措施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使用报酬等。(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协助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理。此外,在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支付被执行人的收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该单位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必须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为限。(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一般应以当地的人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为参照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针对被执行人的非金钱财产实施的执行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物品如机器、设备、厂房等采用的,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在地点上多为就地进行,为确保财产安全,在必要时也可易地封存。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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